本协议的目的是,规定用户在“ONE ID” 使用(株)INTERPARK INT(以下称公司)运营的express.interpark.com(Interpark Global Shopping 服务)和http://ticket.globalinterpark.com/GLOBAL(Interpark TICKET GLOBAL服务)等的电商相关服务(以下总称为服务)时,公司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1.“INTERPARK INT”是指公司为了将商品(包括货物与服务)提供给平台用户,通过计算机等通信设备设定的能够实现上述交易目的的虚拟商场(http:/ express.interpark.com, http://ticket.globalinterpark.com/GLOBAL/);有时亦可指运营该虚拟商场的经营者。但仅使用于公司运营的跨国商业网站,不包括I-POINT MALL、国内购物、超市、折扣店、图书、演出、电影等其他商场,也不包括www.playdb.co.kr网站。
2.“用户”是指登陆公司网站并根据本协议,享受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会员与非会员。
3.“会员”是指通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而完成会员登记的,能够持续享用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与服务的人。
4.“非会员”是指未完成会员登记而享用公司提供服务的人。
5.“服务”是指http:/ express.interpark.com与http://ticket.globalinterpark.com/GLOBAL网站作为公开商场向买家与卖家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相关服务。
6.“卖家”是指同意接受《(株)INTERPARK INT OPEN-MARKET 卖家协议》与《Interpark Global Shopping 卖家协议》的人;亦可指基于出售商品之意思,并根据公司规定将相应商品进行登记的人。
7.“买家”是指根据公司规定并通过网络平台作出购买商品之意思表示的用户,包括会员与非会员。
8.“I-POINT”是指用户为了在http:/ express.interpark.com与http://ticket.globalinterpark.com/GLOBAL网站购买商品而进行支付,由公司发行、管理的,预付款式的积分制电子支付手段。
1.公司应当将本协议的内容、公司名称、营业地、所在地、法人代表姓名、注册号码、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等信息公示在初始服务页面。其中,协议的内容可通过附链接的方式显示。
2.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协议。
3.公司变更修协议时,应当明示适用日期与变更事由,并提前7日起至适用日期为止,与现行协议一同登于初始服务页面进行公示。
4.公司变更的协议,其效力原则上不追溯既往,即只适用于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协议中。但以用户在第3款规定的公示期间内作出明确的希望适用变更条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作为例外。
5.用户要求阅读注册时同意的服务协议时,该协议的链接将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注册时登记的邮箱地址发送。
6.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与本协议的解释将采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机关的解释与惯例之意思。
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1.购物服务(包括OPEN-MARKET服务)http://express.interpark.com
(1) 提供货物或服务等的商品信息与买卖中介服务
(2) 提供线上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
(3) 提供平台以缔结买卖合同及保护交易
2.订票服务与ENT服务http://ticket.globalinterpark.com/GLOBAL
(1)提供货物或服务等的商品信息与买卖中介服务
(2)提供观看演出、电影等商品
3.其他公司服务
(1) 有关购物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仅是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信赖的工具。因此,买家与卖家之间交易的相关责任由交易的当事人承担。
1.公司可将认为在会员使用公司提供服务时所需要的信息,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给会员。
2.公司可依据实际交易情况,将会员分类为若干信用等级,规定不同等级享受不同优惠。同时,可分别公示该类信息。但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丧失会员资格的,信用等级的相关优惠将随之消灭,再注册也不能恢复。
3.公司确认或认为有显著可能违反本协议有关会员的约定的,可直接启动暂停会员资格、申报相关部门等程序。
4.除通过公司或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由公司运营的网站的接触方式以外,对于用户通过其他途径接触而引发的错误,公司对该部分用户不予提供任何保障与信赖保护。
1.公司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以及公序良俗的行为,且应当依据本协议的要求给用户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2.公司应当构建安保系统,以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金融业务相关的信息)的安全。
3.公司应当设立客服中心,以解决服务中的各类问题。
用户不得为下列行为:
1.登记虚假信息以申请、变更;盗用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信息、联系方式、ID(包括昵称)等。
2.变更或试图变更已发布于公司的信息。
3.发布或传送除公司授权信息以外的信息(病毒软件等)。
4.侵犯公司或第三人的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5.侵犯公司或第三人的名誉权、妨害业务的行为。
6.发布或公开谣言、含有暴力的信息、图片、音频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7. 虚构或歪曲事实的方式不当评价其他会员,采取不正当方式制造或提高自身的信用度,采取不正当方式制造或提高(降低)其他会员的信用度的行为;以转卖为目的购买产品的行为(类似“黄牛”所做的转卖行为)。
8.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公司提供的各类优惠券的行为。
9.以现金流通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或可能受到金融监督院等调查机关限制的事项,或拒绝公司要求提交必要文件的行为。
10.客服过程中屡次反复显著超出通常范围的辱骂、性别歧视、威胁等可能引发他人恐惧感的行为。
11.直接联系卖家购买通过公司平台得知的货物或服务。
12.购买法律明文禁止网络上流通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13.未满14岁的儿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1.会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对于ID与密码的管理义务。
2.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与密码交于第三人任意使用。
3.会员当得知自己ID与密码或个人信息被第三人盗用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按照公司指示处理。
1.以下几类会员发布信息,公司未经通知即可直接删除,并可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1) 含有诽谤或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内容;
(2) 含有违反公共秩序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3) 含有与犯罪相关或可能引发宗教、政治、社会纠纷的内容;
(4) 含有侵犯公司著作权、第三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
(5) 已届满公司规定时效的发布信息;
(6) 含有色情淫秽的内容或附有色情网站链接的;
(7) 发布信息中图片与文字内容无关联性或关联性显著低的;
(8)含有引导用户为订票后再贩卖的内容的(再贩卖者俗称“黄牛”)。
2.公司不承担由于用户信赖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而发生损害的相关责任
1.若无公司业务、技术上的重大问题以全年全天营业为原则。但进行定期检查等必要的特殊时期除外。
2.公司可将业务分为若干,并分别设置各类业务的服务时间,但以提前公示为前提。
1.公司在电脑等通信设备需要检查、更换或故障、信号断绝等事由出现时可暂停各类服务。
2.第1款中的暂停服务的情形,应当根据第15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
3.公司对由第1款中的暂停服务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故意或过失的情形除外。
1.注册会员应当根据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通过作出同意本协议的意思表示而申请注册。
2.除以下几类情形,皆可申请通过成为会员。
(1) 根据本协议第14条第3款丧失过会员资格的。但丧失资格期满3年并公司同意再申请的除外;
(2) 登记信息存在虚伪内容、错误内容、漏记等情况的;
(3) 其他公司认为技术上显著困难的注册申请的。
3.会员注册成功的时间自相关通知到达会员时起算。
4.会员个人信息若有变更,应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公司。
5.法人申请购物服务的会员,须申请从业者会员,若自然人为从事相关业务申请会员的,也应当申请从业者会员。
1.公司有权拒绝或取消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做出的会员注册申请。
1.会员随时有权向公司提出注销申请,但发出注销的意思表示前,应当完成、撤回、取消所有买卖程序。若由于撤回、取消买卖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会员本人负担。
2.出现以下几类情形,公司有权限制或暂停该会员资格。
(1)使用虚伪注册信息的;
(2)通过公司购买货物或服务后,未按期完成支付的;
(3)妨碍他人使用公司提供服务或盗用相关信息等扰乱电商交易秩序的;
(4)利用公司提供服务做违反法律、本协议、公序良俗之行为的;
(5) 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的,或盗用、使用虚伪联系方式、故意与公司及卖家断绝联系的;
(6)其他故意妨碍公司正常运营的;
(7)符合本协议第7条、第9条的中情形的。
3.公司作出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等处分后,该会员2次以上反复该违法行为或30日内不排除该行为的,公司可作出注销该会员资格之处分。
4.涉及注销处分时,公司在赋予会员解释权后方可作出注销处分并将该会员个人信息删除。注销事由系属本条第2款规定事由时,为避免其他会员损害的发生,公司将对予以注销处分会员的个人信息保留一定日期。
5.卖家资格限制或暂停的相关规定适用OPEN-MARKET卖家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6.注销申请或注销处分使终止适用本协议的法律效果发生后,第5条第2款规定的信用等级、积分(I-POINT)、电影、表演、文艺展等各类订票服务的Tiki会员皆自动归于消灭,再注册也不可恢复原状。
1.公司通知会员可向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通知。
2.公司对不特定多数群体的通知,持续公示1周以上方可替代对会员进行分别通知。若通知内容涉及会员本人交易的重要内容时可直接采取分别通知的方式。
1. 注册儿童会员应当根据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通过作出同意本协议的意思表示而申请注册。同时,须向公司证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注册会员。
2.儿童会员应当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并根据公司要求确认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后方可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公司有权采取积极方式辨别所提供信息之真伪,且儿童会员与其法定代理人有相应的配合义务。
3.儿童会员注册成功的时间自相关通知到达儿童会员时起算。
4.儿童会员年满14岁,则自动转为公司的一般会员。
1.公司判断儿童会员的注册申请无业务及技术上障碍且确实已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儿童会员注册审核。
2.出现以下几类情形,公司有权保留该儿童会员的注册申请,直至排除相应事项影响。
(1)硬件设备使用空间有限的;
(2)存在技术上障碍的;
(3)其他有归责于公司的事由引起的。
3.出现以下几类情形,公司有权限制或暂停已通过审核的儿童会员资格。
(1)使用虚假注册信息的;
(2)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注册的;
(3)隐瞒未获得同意的事实使公司信任,而后被公司发现的;
(4)利用公司提供服务做违反法律、本协议、公序良俗之行为的;
(5)其他故意妨碍公司正常运营的;
1.儿童会员或其代理人随时有权向公司提出注销申请,但发出注销的意思表示前,应当完成、撤回、取消所有买卖程序。除公司方的故意或过失外,公司对由于撤回、取消买卖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2. 由于第17条第3款中的事由而作出限制或暂停儿童会员资格等处分后,该儿童会员反复进行该违法行为或30日内不排除该行为的,公司可作出注销该儿童会员资格之处分。
1.公司通知儿童会员可向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通知。
2.公司认为须通知儿童会员之法定代理人的信息(服务使用、购买等信息),可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1.儿童会员不得为下列行为:
(1)申请或更改信息时填写虚伪信息或使公司误认为已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行为;
(2)发布或传送除公司授权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软件等);
(3)侵犯公司或第三人的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4)侵犯公司或第三人的名誉权、妨害业务的行为;
(5)发布或公开谣言、含有暴力的信息、图片、音频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6)更改或盗用公司发布的信息。
2.未经公司同意,儿童会员不得转让或提供其使用权限及协议中的地位于他人。
用户经以下程序提交订单:
1.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
2.确认用户信息并选择配送信息与支付方式;
3.确认购买信息并请求公司或卖家受理订单。
1.在未满20岁的未成年会员使用付费服务或缔结买卖合同的,应当事先获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得到事后的追认。但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卖家或公司承诺会员之购买要约:
1.申请内容包含虚伪信息、错误信息,或漏记信息的;
2.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法律禁止的货物或服务的;
3.购买物品售馨或存在其他显著技术上障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本协议第7条、第9条的。
1.可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支付方式:
(1)现行法律下各类转账手段;
(2)各类信用卡;
(3)网上无账户汇款;
(4)合法的各类电子金融交易手段;
(5)公司承认的图书、文化类代金券;
(6)手机支付;
(7)领取时现场交付商品价款或配送费用;
(8)其他公司规定的支付手段。
2.商品价款支付的相关责任(信息输入责任等)由用户负担。商品相关服务的购买申请作出后合理期限内未完成价款支付的,公司有权取消该笔交易。
3.公司有权确认用户所使用支付手段的正当性、合法性,必要时可暂停交易要求用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公司所提供的OPEN-MARKET服务仅限于提供线上交易的平台及提供相关信息,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合同、交付义务的履行、物流配送、申请撤回、退货、商品瑕疵纠纷等的售后应直接由买卖双方解决处理,原则上公司不干涉、不负有管理义务与相关责任。
2.公司对于通过公司平台进行的交易相关事项(如购买意思的真实性、发布商品的质量、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及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侵害性、卖家提供的信息及其内容所附链接网站包含内容的真实性等)不负有担保责任,全部相关责任与风险由发布信息的会员承担。
3.依据相关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公司的OPEN-MARKET服务具有网上交易媒体的法律地位。
4.买家与卖家直接进行交易的,公司不提供第三方相关法律中声明的所提供的保障。
1.公司在买家申请订单后,应当发出订单确认通知以确认相关购买信息。
2.买家收到公司发出的订单确认通知后,如有与买家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变更、取消订单。
3.公司或卖家在配送商品前收到订单变更、取消申请的,应当及时按照申请内容处理。
4.提交订单后7日内未完成支付的公司不必经过确认程序即可解除买卖合同。
1.公司提供国际快递服务,以方便用户配送、收取其购买商品。
2.在跨国购买的情形,卖家在受理订单前(完成订单阶段)可以取消订单。考虑到国际快递服务的特殊性,订单进入准备商品的阶段即不可取消订单。
3.由于商品瑕疵等事由换货、退货的,买家在寄回商品后,应当在7日以内提交相应申请与证明材料。若可确认归责于卖家的,由卖家承担相应物流费用及其他费用。
4.换货、退货申请可归责于买家或是由于买家购买意思变更的,由换货、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往返国内物流费、国际物流费等)应由买家承担(若购买的商品已入物流中心仓库并完成统一包装的应向客服中心提出申请)。商品有瑕疵或配送商品有误的,收取商品并向客服中心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该申请方可被受理。换货、退货申请被受理后买家应提供相关国际快递的信息。
请注意,上述情形可能产生较高国际物流费。
5.商品的标价或已含关税及附加税(以下称“关附税”)。而未含关附税的,售后可能根据商品种类、价格、购买目的不同负相应关附税。同时可能收到各国税务局关于进口申报及关附税缴纳的通知。
6.公休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或出于不可抗力的物流配送延迟,相应期限不计入配送消耗时间。
1.基于国际快递的特别约定购买的商品,该商品经公司物流中心、海外物流系统最终送达收件人。
——国内配送阶段:从开始到商品进入公司物流中心的阶段
——国际快递阶段:从商品进入物流中心、进入国际快递系统到最终送达收件人的阶段
2.每个订单限重30KG,若实际重量超过30KG的根据买家的意思作部分取消处理后进行发货。若7日以内联系不上买家的,依从重到轻的顺序自动取消处理后进行发货。此时产生的国内物流费用由买家承担,且仅当买家支付完成相应物流费用后方可获得退款。
3.由于相关国家海关拒绝过关引起的退还应视为买家归责事由,因此由此产生的国内退货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买家承担。海关拒绝的商品将被作自动退货处理,而对于其余商品将进行国际快递。对于卖家归责事由的商品将根据该部分商品价格及重量退还海外物流费用。
4.由于海关拒绝过关、住所地不明、收件人拒绝等引起的退还的相关责任归于买家,由此产生的国内外物流费用由买家承担。退还的商品最多可在物流中心保管90日,若该期限内联系不上买家的商品将废弃处理。通过海关时被扣押、废弃的商品公司或卖家不会再发货或退款。
5.全球配送服务中产生的各国的关税、支付税及其他费用应由收件人承担。
6. 除用户先结的物流配送费以外,由于商品实测重量超标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超出2kg以下(折合费用约7000韩元)的部分有公司全额承担。因此,超出2kg以上部分才是用户应当的部分,以及先结的配送费差额,公司以I-POINT的形式退还。
1.卖家得知买家购买商品售馨而不能提供该商品时,应及时告知相应商品的买家。若已支付完成的应当在公司工作日3日以内全额退款或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2.通过公司OPEN-MARKTET购买商品的,经过购买确认程序过后即不能通过公司求得退款、换货、退货等。应由合同双方(买家与卖家)直接协商解决。
3.公司有权将经过合理期限后仍不确认购买的情形认为其已正常履行完毕,因此可自动进入确认购买程序、自动支付价款于卖家,履行交易媒体的义务。其中合理期限应分别协定。
4.买家可依据相关法律请求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的保障。
1.与卖家缔结买卖合同的买家可在受理通知之日起算7日内撤回其购买要约。
2.出现下列情形的,不能退货、换货。
(1)买家归责事由的导致商品破坏或灭失的(不包括为确认商品而拆包装的情形);
(2)因买家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显著下降的;
(3)长时间放置导致不能使用、价值显著下降的;
(4)商品可被代替且其包装被损坏的。
3.本条第2款第2项、第4项的情形,卖家事前未明示(如记载在显眼处等)或提供试用品的,买家有权撤回要约。
4.实际货物与广告不一致、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约定不符的,买家有权在受领履行(货物或服务)后的3个月内或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的30日内撤回要约。
1.卖家收到退货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若有延迟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中的延迟利息比例退还本金与利息。
2.在上述应全额退款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提供购买者使用支付手段(信用卡或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的支付手段)的机构立即停止交易或取消买家支付价款。
3.原则上,应由买家承担退货的相关费用。同时,卖家不应以撤回要约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实际货物与广告不一致、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约定不符而撤回要约的,应由卖家承担退货的相关费用。
4.买家负担运费的情形,卖家应当标明撤回要约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1.公司通过电话热线、网络、售票处等媒体提供对于演出、电影、体育赛事、活动等的订票服务。可预约的时间因用户所选的预约服务、支付手段、配送手段而不同,具体的应当根据公司主页明示的内容而定。
1.公司对订票服务收取一定手续费。演出、电影、体育赛事及展览会等的订票服务对于不同等级的会员差别化的收取手续费。公司的订票手续费相关政策,可分别作出公示、通知,亦可按照第15条通知会员后进行变更。
2.除有个别规定的以外,订票手续费以不能退款为原则(第37条中情形亦不可)。
1.最近1个月内累计取消50次订票的用户。不论其购买票数,在经2次取消,试图进行第3次订票时,公司可直接将其视为不正当行为而限制该用户网上无账户汇款的支付手段。
2.最近3个月内累计订票60张以上,且大量的订票完成后取消或不论其购买票数而反复2次以上取消订票等的故意不当利用订票服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公司认为属于显然不正当的使用订票服务的,公司可出于保护其他善意用户的目的,至少1个月期限内限制该不良用户使用订票服务。但同时公司应赋予1日以上的说明期限,且当该用户提交合理说明书时,可解除对其的使用限制。
3.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持续反复订票、取消或侵害其他会员正当权利的,公司可依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限制、暂停、注销其会员资格。
1.公司应当标明用户购买商品的配送手段、相应配送费用及其承担主体、相应配送期限等信息。若出于故意或过失超出约定配送期限的,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导致的买家损失。
2.配送期限一般是支付完成后次日起算的10日内。但是,公休日及其他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事由存续日不计入配送期限,且可对不同商品分别规定其配送期限。
3.除另有约定以外,物流费用由用户承担,物流费用以邮局加急邮件的费用为基准。
1. 公司得知买家购买商品售馨而不能提供该商品时,应及时告知相应商品的买家。若已支付完成的应当在公司工作日3日以内全额退款或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1.买家在实际活动售票期间、取消时间截止前可取消订票。
2.公司可根据具体商品不同而按照第38条规定的方式规定不同售票及取消截止时间。
3.上一款中的售票及取消截止时间可能由主办活动方的缘故发生变动。
4.买家访问公司制定的售票处或公司直营店,在第2款规定的取消时限内,可直接取消订票。
5.买家没有在规定取消时限内取消订票的,不可通过公司进行取消订票或退款。电影则按照所订剧院的取消相关规定。
6.通过电话热线订票的,可在取消时限内通过电话热线取消订票。
7.买家通过配送服务已收取票的,应当在规定取消时限内将票寄回并到达公司方可取消订票。
8.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订票后在7日内取消的,公司不收取任何取消手续费。
9.第8款规定期限以外取消订票时,公司可分别规定相应取消手续费,并将该笔数额从退款中扣除。取消手续费的相关政策可经事先公示后变更。但若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下列标准取消手续费:
(1)符合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的根据该标准的补偿标准(不适用第8款);
(2)离演出仍有10日以上时:
——音乐剧、演唱会、古典表演等4000韩元;
——话剧、体育赛事、展览会等2000韩元;
——但,其总额不超过票售价的10%(2010.07.01修改)
10.买家将票丢失、破坏的,公司可拒绝取消订票及变更、再发行。
1.信用卡支付
(1)订票当天买家可通过公司网络商场直接取消订票。其中,订票时间的计算单位为日期而非小时。
(2)买家须向公司支付小额的取消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方可退款。此时,退款价款是扣除手续费后的总额。
(3)取消订票时,按照信用卡公司部分取消的方式将原来的支付内容取消,并用原支付使用的卡,根据取消的时间点重新授权支付因取消带来的手续费与物流费,或直接从支付总额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取消支付。若通过2种以上的支付系统进行支付的,有可能限制部分取消的功能。
2.网上无账户汇款支付
网上取消订票时,公司根据退款账户及开户人信息将扣除了取消手续费与转账手续费的退款转入顾客账户。
I-POINT的使用协议由使用申请者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I-POINT”是公司通过公司及积分合作网站事先公示的购物、活动、售后、评论、观后感等信息而给予到用户的积分。
1.积累的I-POINT可根据公司及积分合作网站的规定使用于购物、游戏、参与抽奖活动等。
2.第1款所述的使用途径,可由于各个合作商的营业政策变更而发生变更,其使用方法应在相应网站上标明。
3.I-POINT的累积达到公司与其合作商要求的积分标准后,用户将积分转为“可支付”状态后方可使用积分。但是,购买部分指定商品时,不用将积分转为“可支付”状态即可使用积分。
1.买家通过购买商品获得的积分,在使用过积分过后,该积分获得的事由取消时(取消订单、退货),该买家应另外返还相应份额的积分,使用后若有剩余的将被自动扣除。
2.取消订单及退货的责任事由确认归于合作商或卖家的,相应份额的积分将再次退还。
3.积分的消灭期间与“可支付”的转换申请无关,应根据获得积分时被告知的7日到365日之间的特定日期为其消灭期间。有效期间内未被使用的积分,在期限届满时将被自动删除。
1.卖家的有关规定准用OPEN-MARKET卖家协议中的内容
1.本协议属于公司与会员之间成立的基本的服务条款。公司有权将特定服务的相关规定(以下称为“个别协议”)预先进行公示。在会员同意个别协议后使用特定服务时,应当优先适用个别协议,而本协议具有补充效力。
2.公司在必要时可将有关服务使用的个别详细内容通过公司网站进行公示。
1.上位网站与下位网站通过超级链接的方式连接时,将前者称为链接网站,将后者称为被链接网站。
2.链接网站上明确表示对于被链接网站上独立提供的商品相关的交易链接网站不负有担保责任的,链接网站不负相应担保义务(责任)。
1.在公司登记的发布信息,若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该发布信息的版权属于发布人。
2.公司发布信息的版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
3.用户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将公司平台上所获得的信息通过复制、发送、传播、播出等方式用于盈利或使第三人利用。
4.会员创作的发布信息的版权归属于该会员,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所有相关责任由会员本人承担。
5.会员将创作的信息发布后请求公司删除的,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反之,不提出申请删除的公司可继续展示。
6.对于会员的发布信息第三人提出侵犯版权异议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可暂停或删除该发布信息。
1.公司为保障用户与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及公司规定设立客服中心以给予用户反映不满事项、给出正当建议的途径。同时,公司为补偿相应的损害而设立了损害补偿机构。
2.公司应当优先处理由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在购物平台中,公司可作为卖家与用户之间的仲裁者促进协调、协议。但是,在难以迅速处理时公司通过通知用户相应事由及处理日程以解决纠纷。
3.对于公司与用户之间或购物服务的open-market中买家与卖家之间产生的纠纷,为用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用户有具体申请的,可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或纠纷调解机关提出调解申请。
1. 公司与用户之间有关电子商务的诉讼应以用户住所地为管辖地。但是,在起诉时用户的地址、住所不明确或居住在国外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 公司与用户间提起的有关电子商务的诉讼应适用大韩民国之法律。
3.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大韩民国之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国际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1. 本协议系公司为用户之便提供的中文译版服务协议,其提供目的仅此而已。如有中文译版规定内容与原版(即韩文版)相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原版服务协议。
2. 本协议中所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机构皆指韩国本地的法律、法规与机构。